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財政部97年8月18日臺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所以,折讓單上的資料,當然可以用手寫,實務上,有些營業人會幫忙打好後交給買受人蓋章。至於蓋什麼樣的印章,就是要符合前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能佐證是買受人「出具」的印章,如果買受人是個人的話,依財政部97年8月18日臺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函規定,可以用簽名或蓋章方式擇一辦理。 四、若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上有載明買受人為XX學校,則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上原進貨營業人(或買受人)名稱處也應載明XX學校,要與原統一發票之買受人名稱相同,蓋章的部分已如前述敘明,就是要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能證明是買受人出具的印章。
2.如所述折讓單原則上應符合前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能佐證是買受人「出具」的印章,如果買受人是個人的話,可以用簽名或蓋章方式擇一辦理。如果是公司的話,當然可以蓋大小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故對方對方統一發票專用章有註明公司名稱、統編、地址,雙方可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