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对方公司漏開發票,应是知道税法的罰則,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罰鍰之額度,不得低於兩者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度。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某營業人100年間銷售電子零件,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200,000元,逃漏營業稅10,000元,並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本稅,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按漏稅額處最高倍數(5倍)之罰鍰金額為50,000元(即漏稅額10,000元×5倍=罰鍰金額 50,000元);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為10,000元(即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200,000元×5%=罰鍰金額10,000元),兩者比較結果,本件應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因該營業人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稅款,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原應處所漏稅額0.5倍罰鍰5,000元,然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規定,本件若處罰鍰5,000元,顯然低於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罰鍰最低額10,000元,是本件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裁處罰鍰10,000元。
2、公司可以用付款來控制,說公司的制度要取得發票方能付款,给多少發票就付多少錢,若少给就少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宗翰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就賣方而言,發票金額少開,代表漏報營業收入,由於營業收入少報,當年度的所得額也少報,隔年的未分配盈餘會增加,因此除了營業稅、所得稅要補稅外,還有罰則的問題。就買方而言,由於您的公司少拿進項發票,輕則會被處以未依法取具合法憑證(罰所漏金額之5%),重則會被以「漏進漏銷」核算漏報所得稅。所謂「漏進漏銷」是指因為進貨少拿,所以稅局會推估收入應該也少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