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6年度判字第00630號,合夥出資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售,認定免稅土地所得係屬個人營利所得;2.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之營利所得扣繳率為21%,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之營利所得則不須扣繳;3.依據[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建議將該未經扣繳之退款視為土地補貼款,再於隔年度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