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負責人不是勞工,可以不用保勞保。依您個人情況,一位仍有軍保資格,建議不要保勞保,只投保健保即可。
2. 公司負責人健保由負責人自負,但扣繳義務人仍是公司,所以公司給負負責人薪資時,仍然應該先扣除健保費,以扣除後金額付給負責人。
3. 公司自願幫負責人負擔健保費是可以的,但是,這畢竟不是公司應負擔費用,所以報稅額,必須在報稅的申報書上,自行扣掉這筆費用。這部分在操作上的細節比較多,而且會影響公司稅負,建議洽詢會計師。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公司負責人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一類第四目規定之雇主,依據該法第27條第一項第三目規定,被保險人及眷屬自負全額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勞工依種類參加勞工保險;第二類、受雇於五人以上公司,第七類、參加職業工會,依貴公司負責人已至職業工會,因此貴公司負責人之勞健保費用,貴公司不需支出;2.貴公司得以基本工資,代扣負責人全民健保費用,或由負責人自行繳納,勞保費用則不負代扣義務;3.由於貴公司負責人不符合勞保資格,只能保職業災害險不符合勞保資格,只能保職業災害險,並不違反勞保條例規定,且投保職業傷害後仍得享有一定保障,因此宜請負責人繼續在職業工會加保勞保職業傷害,或日後公司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在公司加保勞保職業傷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