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由於健保係以保險對象當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費,因此員工於3/21新進,因此該員工會列入3月投保薪資
2.薪資總額只計入所得代號為50的薪資,因每月2400元的伙食費是屬於免稅的,於計算薪資總額時不需列入
3.就當月新進員工來計算的話,補充保費為7200-24000=0,但補充保費是用全公司來計算的,因此要用(全公司的薪資總額-投保薪資)*1.91%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金華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所詢員工於當月月中離職,惟其該月所投保的金額係計入公司下個月投保金額總額裡;至於個別勞工離職後,公司於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仍應扣取補充保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