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由於舊制對退休金的提撥,從擁有帳戶到提撥比率,都由雇主決定主導,對勞工而言,雇主的誠信就是一大風險。萬一雇主雖有設立專戶,卻因公司經營不善而倒閉、歇業,雇主無法給付舊制退休金,就應該要將專戶中的退休準備金,轉為給予員工的資遣費。而按勞基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另外,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公司倒閉時,勞工被雇主積欠未滿6個月的工資或合計6個月內的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都可以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因此,若公司已無力支付員工退休金,則建議向政府申請墊償尚可獲得實質補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係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又依勞基法104年2月4日修正新增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因此,公司雖辦理停業未資遣勞工,仍應依前述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勞工如已符合退休條件者,可先辦理退休,以維護權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