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所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第71條: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因此,貴 公司與員工協議由公司支付屬員工負擔之勞健保費,這部分屬公司對員工的補助,應視為員工薪資,因此,假設勞健保費為10000元,員工自付額為3000元,員工薪資為100000元,則分錄為借:薪資100000 借:薪資-勞健保補助 3000 貸:應付薪資 100000 貸:應付費用-勞健保 3000。實際支付勞健保分錄為:借:保險費 7000 借:應付費用-勞健保 3000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100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若約定勞健保費由公司吸收,屬於員工自付部分: 借/保險費-勞健保 貸/應付費用2.薪資分錄:借/薪資支出 貸:應付薪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