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於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應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之資產(限於所得稅法第50條、第59條及第60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與無形資產3類),如果遇到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者,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並於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下列3種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1)資產重估價申報書 (2)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 (3)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如果未能於60日之期限內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可以自行延期30日,不必事先申請核准,但是其申報重估價值有錯誤時,不得享受改正申報之權益。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5條、第17條、第19條、第23條、第24條)(財政部64.5.2台財稅第33134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