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股東生前借款與所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依民法第309條及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債之關係並未消滅,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公司已解散並經合法清算後,確定無法收取而持有具體證明件者,申報遺產税時得填列在「不計入遺產總額」欄內,報請免予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所述問題有可能牽涉的規定, 首先股東為遺產稅之課徵對象, 依遺贈稅法第1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贈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而所述之股東往來係為債權,依遺贈稅法第9條, 所稱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財產所在地認定之, 如債權之債務人(即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在地為準。因此請參考以上規定, 評估股東對於公司之債權(即公司帳上有股東往來),是否有列入該股東遺產稅之風險。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清算人於清算結束,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文,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所以公司清算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如公司仍有現金及銀行存款,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積欠稅款,而將現金及存款先行償還公司其他普通債務,或分配予股東;或者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還有機器設備、存貨、車輛或其他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就是沒有依照公司法第113條、第334條準用84條規定,辦理清算人應執行之清算事務,因其清算程序尚未合法完成,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國稅局不會將公司所欠稅款註銷。2.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所產生之債權,其帳務上係以「股東往來」貸餘科目列示,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依民法第309條及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債之關係並未消滅,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3.若公司並未經過完整清算,於帳上尚留股東往來科目,則股東死亡後,其股東往來之債權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