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由於B公司沒有員工,因此若負責人投保在B公司,領有薪資,其薪資非屬兼職薪資,不需繳納補充保費,且因無員工亦不須繳納雇主補充保費。另,由於負責人同時擁有A、B公司,因此可於任一家公司投保,健保局不會以B公司的開業日追溯負責人加保健保的這段期間(109/07~109/12),並退還之前在A公司繳納健保的部分差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A公司的薪資跟獎金都是兼職所得。
2. 原則上公司與員工都要負擔2.11%的補充保費,但實務上公司多數都只繳納員工部分,公司部分則讓健保局隔年再開補充保費補納單繳款。
3. 負責人可以同時領A與B公司薪水,但B公司部份不能降保。比較好的方式是負責人只在有實際支付薪水的A公司納保,而將B公司健保退保。
4. 健保與薪水留在A公司即可,健保既已在B公司,而A公司沒有實際支付薪水,沒有必要退A納B。這樣是可以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