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薪資費用性質上為員工提供勞務為對價, 而取得公司給予之報酬, 然員工有賣一項專利給公司, 係屬員工以專利權為對價而取得之報酬, 性質上也別, 且並不會因公司分年給予對價而改變其性質, 因此上述交易應屬員工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從字面意思來說這部分應屬員工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
2. 但因為標的物是專利,而專利不向實體項目可以移轉,甚至在出售給公司之後,可能還需該員工在公司協助才可以或的專利的好處,這時候就很像是員工個人的勞務報酬,列計為薪資,或是專利的授權金,認列為員工個人權利金所得。
3. 請依前列3種方式:財產交易所得、勞務薪資、授權金等,實際就個案判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