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將自有土地上之舊建築物拆除,改建新建築物,該舊建築物之帳面金額及拆除舊建築物之支出並非IAS 16第16段所規定使新建築物達到能符合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直接可歸屬成本,因此,不能作為新建築物之成本。其中舊建築物之帳面金額應予以除列並認列處分損失,而拆除舊建築物之支出亦應作為處分損失之一部分。2.公司原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應係原考量未來出售繼續帳列原科目即可無需再作重分類科目,若未來要作為自用再行轉列固定資產--土地/建物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投資性不動產原本就是因為三個目的存在:1. 收取租金;2. 資本增值;3. 以上兩者兼具。所以投資性不動產原本就可以出售以獲取資本增值。所詢預計將來重建後出售,如果本身非營建業,可以完全不用重分類,土地也仍列示於投資性不動產,興建建物的成本也是投資性不動產的增加,處分時認列損益即可。沒有必要先重分類為待出售資產或存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