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貴公司實際上仍屬境內交易,而出口由A公司自行辦理,所以出境記錄在A公司,貴公司不宜申報零稅率。
2. 貴公司仍可開立二聯式發票予A公司。
3. 此交易不適用零稅率。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業稅法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如所詢 貴公司於國內港口交貨給台灣A公司,由A公司會自行出口,而非由 貴公司辦理出口雖是取得外匯收入,但亦會被認定為係屬境內交易。且貨物如經海關報關雖免附證明文件,但列入總額交查時亦會跳出異常。
另如 貴公司出售機器給大陸A公司,如礙於情誼,依台灣A公司要求直接將零稅率統一發票開給大陸A公司,造成跳開統一發票, 貴公司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台灣A公司,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台灣A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 貴公司之統一發票,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另銷貨時未依規定致短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稅額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所短漏報稅額應處罰鍰金額及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應處行為罰金額擇一從重處罰。
如上述貴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千萬不要有跳開發票情事,以免違反相關規定而受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