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合夥要請求退夥,這還是屬於當事人間的協議,雖然法規有表示可以以當時合夥資產的淨值計算,非現金項目可以現金退夥,但想請教,其餘兩位合夥人會同意嗎?所以您現在只能盡可能與其餘合夥人協商,表示要退夥,而且願意讓利,能取回多少算多少。實務上真的只能這樣,免強維持合夥關係,畢竟對方與你是二比一,你有可能完全沒有辦法主張任何權益。
實際上,因為合夥是共同共有的關係,你也可以主張對他們兩位的決議完全反對,隨時制止,但這樣會耗費很多時間跟金錢,他們兩位認定你是宣戰之後,會反而更不會退讓,造成玉石俱焚的結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若您因經營理念不合要拆夥,則可依民法之規定,於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退伙之決定。(民法686條)之後,若您們對於合夥財產與合夥債務之分配已有約定,則依您們之間約定進行。如無約定,方依法律規定進行。(民法689條)以下為相關法條提供您參考:民法第 686 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 689 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