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明定,勞工有事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而若勞工之請假提出為適法,則雇主自然無否准之權。2.若所提之案例,為員工甲提出事假要求,但雇主乙尚未核准。甲仍舊離開工作崗位,乙則認為甲提前離職。此時,法院將審查,到底甲請事假合不合法,若請假合法,則甲就不是提前離職,若甲請假不合法,那麼甲就是提前離職。2.若甲提前離職,則公司不需負擔當月健保,僅需繳納員工就職日數之勞保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怡瑄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勞保是以「天」計算、健保是以「月」計算,故員工於月中離職時,雇主應負擔員工勞健保方式如下:
1.勞保: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14Ⅳ規定,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故雇主應依員工當月在職日數,負擔員工勞保費,例如:員工6月15日退保,雇主應負擔保險費=月投保金額*費率*15/30*雇主應負擔比例。
2.健保:員工在公司做到當月底最後一天離職,雇主應扣繳當月健保費;但員工如果不是在月底離職(月中離職),雇主就不用繳當月保險費,應由員工下一個投保單位負責投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30Ⅱ,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故員工於月中離職,雇主不需負擔員工健保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