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營利事業若不幸發生「國外」呆帳損失,應先判斷其發生原因,並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憑以認定。
(二)將國外呆帳損失發生原因及應提示資料說明如下:
1.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2. 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3. 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同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列報呆帳損失要注意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而國外廠商地址異動又比國內公司更難掌握,因此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如因國外廠商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除取具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尚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以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如上述除要注意取得催收等證明文件外,債務人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尚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以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依據,而非列外銷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