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依據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又同法第46條規定,稱時價者,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存貨跌價損失,必須有成本高於時價之事實,並能提出決算日該存貨之當地市場價格,即可獲認定。過去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決算日當天之市場價格,而遭國稅局剔除所列報之存貨跌價損失,導致課稅所得額增加而有補稅之情形,非常可惜。
(二)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目前對於「時價」或「當地市場價格」係參酌下列情況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進口原料得以年終最後正常進貨量之進貨成本為時價;其屬預備外銷之製成品,得以年終最後正常銷售量之銷售價格為時價;如無銷售價格者,得以當年度最後接獲之國外信用狀或訂單之價格為時價。
三、進口貨物得以同期海關完稅價格換算時價。
四、獨立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或公證機構出具之鑑價報告。
五、其他客觀之市場價格。
六、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
(三)建議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存貨跌價損失者,應備妥決算日當天之市場價格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日後查明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100年1月26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同條第2項規定所稱淨變現價值,指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另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規定,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例如黃豆目前進貨每公噸900美元,帳上的歷史成本是1,200美元,如果使用黃豆作豆漿,淨變現價值就是銷售價格減除銷售費用及黃豆作成豆漿所必須增加的加工成本後之金額,如豆漿一噸可以賣1,500美元,銷售費用率10%,也就是該銷售費用為150美元,黃豆加工成豆漿的加工成本為200美元,淨變現價值就是售價1,500美元減去銷售費用150美元再減去加工成本200美元,等於1,050美元,因此,每公噸黃豆可提列150美元的存貨跌價損失。大部分公司的黃豆進貨價格都相似,但是淨變現價值會隨公司的銷售費用與加工成本則有所差別。 因此,為避免徵納雙方對淨變現價值認定上發生爭議,營利事業如有發生存貨跌價損失者,應備妥銷售價格證明文件及計算銷售費用與加工成本之合理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日後查明認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