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若使用期滿,雖無須向國稅局辦理報備,但仍應保留證明文件證明實質報廢,才可認列報廢損失;若未達耐用年數提前報廢,除非可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等證明文件,否則應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二)假如固定資產尚未達到使用年限,就因為搬遷等特殊情況須提前毀滅或廢棄,可以資產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若有出售廢料收入也要列為收益,並提供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等,來核實認定。 (三)但如無法取得前述證明文件時,記得應在報廢事前向國稅局核備,降低未來徵納雙方爭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57條及營利事業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該售價作為收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