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舉例說明:假設建設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予公司,公司僅先付3,2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產權前將其購屋的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予第三人承受,應由公司依讓予價格3,6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第三人,至於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3,200=1,800),應由建設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第三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以出售權利金價格開立即可。
如建設公司以1,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予 貴公司, 貴公司僅先付2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以400萬元價格讓予A
承受,應由 貴公司依讓予價格400萬元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A,至於 貴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800萬元(1,000-200=800),應由建設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與A。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