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就B公司而言,商品的提供與消費使用(出貨)都是在境外,原則上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但這部分仍屬於B公司的收入,以交易或收款時的匯率換算成台幣金額計算營業收入。原則上這項收入依照實際情況認列即可,但實務上發現的問題是,因為屬於境外交易,沒有開立營業稅發票,所以國稅局會稽核是否確實為境外交易,可能要求金流證明(事實上,合約與境外貨運紀錄也可為證明)。金流證明未必要OBU帳戶,由境外匯入DBU帳戶也可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B公司銷售予A公司之貨物,其起運地為B公司大陸工廠,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目的地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因此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B公司仍應依交易實質以進、銷貨列帳,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2. B公司付給大陸工廠的薪資及費用並沒有規定一定要以OBU帳戶支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