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公司以前年度有部份帳冊傳票泡水, 部分已無法辨認, 而此造成原因須不可抗力之災害, 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水災及戰禍等,即除人為引起之戰禍外,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皆係指因自然力量所造成。因此如非上述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造成, 則應盡力重建帳務, 且如公司係以會計軟體為記帳處理, 則並沒有不可重建之可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因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經證明屬實者得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未符規定者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又,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應留置於營業場所,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至少保存十年,會計憑證至少保存五年。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滅失者,當年度使用之帳簿滅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按原始憑證重設新帳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至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滅失者,依該事業前三年度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該期間所得,若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關核定,得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如上述建議 貴公司先盡快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