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會計事項入帳之時點通常係以事實發生之時點為準,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前揭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因此申報營業稅可接受10年以內之進項稅額憑證,而公司登帳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次序逐日登帳,故如上述除該進項稅額可於次期或10年內敘明理由申報扣抵外,建議入帳日期仍應以4/8入帳,惟若因會計作業問題建議亦可先估列相關支出認列費用貸記應付費用,待員工取據請款時再於以沖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劉怡瑄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之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2個月。」實務上會計事項入帳日期之決定,重點在於「會計事項發生日」的認定。例如一般進銷貨係以貨物送交買方為交易完成時點,故交貨時認定為買賣雙方之會計事項發生日,亦為應入帳之日。另34條中所指「至遲不得超過2個月」,係指會計人員實際登帳作業之期限,以您的例子而言,代墊費用發票入帳日,若統一發票日4/8為會計事項發生日,則代墊費用發票應入於4/8。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