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又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命令解散,可用書面敘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狀況,以郵寄或臨櫃方式函送辦理。2.貴公司想以停業6個月的方式令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但若貴公司以辦理停業登記,則需先復業,再無故停業6個月以上始符合規定。3.公司命令解散之作業流程及處理時間如下: 通知公司於15日內提出申復,約50日後(含公告送達期限)逾期不為申復者,辦理命令解散處分書,約50日後(含公告送達期限)仍未申復及解散登記者,即廢止公司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命令解散事由:公司因主管機關之命令、法院之裁判確定、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解散。
1. 命令解散(公司法第10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
(1) 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2) 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2. 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可依據股東的聲請,在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上述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