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非航運業及漁撈業之一般公司帳列之「伙食費」,每人每月以2400元以下為限。如本身有員工餐廳實際供應伙食(包括加工誤餐),超過限额未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不予認定;如屬以伙食代金給付者,超限部分應侬規定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否則即違反扣繳規定。如實際供伙外,另有加給之代金,則視同補助费歸屬員工薪資所得。至於工人外出之便當錢宜併入實際供伙支出處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2.貴公司之實際就食員工人數*2400元即為伙食費認列上限(含買菜、餐盤、瓦斯費、加班便當),超過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始能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