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時,是以這項股票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計算抵繳價額。惟若該項股票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佔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46條第1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有困難時,納稅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股票來抵繳遺產稅款。 2.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納;若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得就繳納現金差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若被繼承人遺有未上巿(櫃)股票,且該股票為遺產稅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以該未上巿(櫃)公司股票抵繳;惟因未上巿(櫃)公司股票,不具有流通性,屬不易變價之實物,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股票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每股單價,以該股票核課遺產稅時之單價計算。 3.例如經核定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遺產稅為100萬,,被繼承人未遺有現金,申請以遺產中以 貴公司股票抵繳(以該遺產標的核定價值為1,000萬元{如無明確市價通常以淨值認定}為例),依前開規定,其得抵繳之上限稅額為400,000元【100萬元×(1,000萬元/2,500萬元)】,亦即納稅義務人得主張以 貴公司核定價值40萬元股票抵繳部分遺產稅。 4.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逾期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5.至於用公司股票去抵遺產稅,可不可行就法令層面並無問題;惟就 貴公司股票是否有超過國稅局核定價格公司可能需就公司本身經營狀況作一合適評估,避免股票價值被低估造成股東小孩權益受損,或可建議由公司其他股東作一合理價格收購,再由繼承人去繳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