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所詢問題擬答如下:(一)公司接到國稅局通知提供股東死亡日止之財務報表,可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7條::「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商業會計法第65條:「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之規定,及公司會計期間係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每年決算一次,無期中決算等為理由,說明目前歉難提供;故檢附該股東死亡日(或收到公文時)前一年度之營所税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備供參核等理由,予以函復。(二)死亡股東之股票過户,依規定須檢附繼承人之印鑑及身分證、被繼承人股票、遺產分割協議書(載明有關股票承受人)及國税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或同意移轉等證文件,公司始能受理。因此要檢視股票繼承或交易當事人是否適格及可移轉股權之起始日再行操作。(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價格,按真實申報並保存金流憑據備查即可,國税局如有抽查,通常按公司帳載淨值推算有無重大異常(譬如差距是否低於20%或30%)審定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國稅局要求公司出示股東去世時的資產負債表。主要係要依據公司淨值核算該股東持有公司之權益價值,據以核算該股東遺產稅,及看公司帳上是否有股東往來是否歸屬該股東藉以作為遺產稅合課依據,另如短期內結帳壓力大,可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應於規定調查時間內申請, 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1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 故建議 貴公司在國稅局要求提示期限前一天再申請延長提示1個月,或可稍減財務人員結帳壓力。2.至於股東私下交易價格是否會被認定為遺產核課依據,通常未上巿(櫃)公司股票,不具有流通性,屬不易變價之實物,國稅局要求公司提示資產負債表。主要即係要依據公司淨值來核定遺產價值,惟如 貴公司股東繼承人如擔心股東間交易價格會被作為遺產稅課徵依據,建議先跟另一股東(有意購買股票的股東)訂借貸契約借錢來先將遺產稅繳完,事後再行股權交易.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