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會建議以9月20日為申請的基準點,先辦理獨資企業之決清算後, 代表已將先前稅務清結,再將企業轉讓予他人進行變更負責人事宜。(二)獨資的轉讓變更負責人事宜為各縣市「經發局商業課」辦理, 建議亦可向承辦詢問確認商業抄本日期。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要在45日內辦理最後一期決算申報,隨著再進行資產清算,清算期間產生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就代表原負責人要將自有獨資事業的全部資產、負債,移轉給新負責人,合乎所得稅法所定義的「轉讓」,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2.因此,您可以以9/30為基準點,先辦理獨資企業之決清算,才能將企業轉讓予他人。由於決清算會將之前稅務結清,因此您不會負擔10月份以後之營業稅與營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