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貴公司贈送客戶禮券,若與業務有關,可列入公司之交際費,收到禮券之客戶,亦應計入公司之其他收入項下。惟依所述問題,似乎收到禮券之公司並未計入公司之其他收入,另贈送禮券亦不符合廣告費之定義。2.若貴公司想利用贈送禮品達到促銷之目的,可用其他方法。例如有一種常見店家的促銷方案是消費滿一定金額時,消費者可獲得一張「好禮兌換券」,並可透過該券來換取業者提供的贈品。在此方法下,業者在出售商品後還有提供贈品的義務,因此必須於出售時視為分別出售兩項商品(主商品及贈品),並依此分別認列收入。而購入之供兌換之贈品則可做為公司之存貨,於兌換時轉列銷貨成本,便不會有交際費限額的問題產生,而客戶亦不會有所得需要申報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營利事業為了促銷,常見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來贈送消費者,以達到廣告促銷的效果。若營利事業購入贈品、物品贈送消費者的支出,可列報為廣告費,但必須注意除了贈品、物品應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外,實際已贈送或客戶有兌領部分才能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費。(二)因此依照規定,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先將贈品列入資產項目,在消費者實際兌領時再轉列廣告費;營利事業在購入贈品時,如未先列為資產而直接列為廣告費者,年底時應注意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廣告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