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專案計畫若採轉包方式, 則開立工程費用品項, 則屬B公司的工程成本, B取得的發票為其進項成本, 其發票金額是可以扣抵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A公司若以轉包方式處理,其開立之發票名稱為工程費用,則該工程費用屬於B公司之工程成本,B公司取得A公司開立之發票,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所稱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因此可扣抵銷項稅額。
2.A公司若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如符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要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但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則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B公司取得之發票若為代收代付之交際費,自然無法提出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