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勞委會94.7.26勞動4字第0940041077號函釋,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董事依該法第8條規定,為該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其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基法上之勞工,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上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
(二)勞動部103.9.30勞動福3字第1030024611號函釋,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同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勞工如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為受僱事業單位法人董事之代表,行使董事職務,依該法第8條及第192條規定,法人董事與事業單位間係屬委任關係,勞工與事業單位間仍具僱傭關係,不因其受法人董事指定為代表行使職務而改變其原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事業單位依法仍應繼續為其按月提繳退休金。反之,如依該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勞工為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當選為事業單位之董事,則勞工與事業單位間為委任關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1款及第14條規定,其得自願提繳退休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董事之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上第2條規定之勞工。惟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再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