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公司乃股東依公司法之規定,組織成立之營利法人,公司之經營難免因經營方法、經濟、景氣及股東等因素無法繼續經營,此時,除了公司股東間之權利義務問題之外,由於已經營一段時間之公司,與第三人間因有交易行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積欠債務或被人欠債),若容任股東把爛攤子一丟,不加善後,對公司之債權人、股東及公司之權益,乃至國家稅收均將造成莫大之損失, 因此為確保公司各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俾維護公平正義,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乃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以期將公司之債權債務做一徹底的了結,此一程序謂之「清算」
(二)假設公司營運出現問題,自行停業不辦理解散清算,公司負責人有何責任?
1、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2、公司若仍有欠稅,且達新台幣一百萬元,公司負責人可能遭限制出境。
3、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二二條第三項限制債務人出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因此,公司被命令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另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章程未明定或股東未選任清算人時,有限公司應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2.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此時稽徵機關如有寄送繳款書時,則會於繳款書載明全體清算人之姓名,並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3.因此如上述, 貴公司之被投資公司股東或董事如有收到稽徵機關寄送的繳款書,如有任何疑義,應即向稽徵機關查詢,若屬無誤,應依法處理清算事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