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繼承人應備文件及相關內容如下:
1、繼承人應向稅捐機關申報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之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可先向發行公司查詢)再由稅捐機關核發。
2、如尚有未領之股票或現金股利,繼承人可向發行公司查詢。
3、被繼承人(過世股東)之股票:
包括死亡日前取得之股票及死亡後已領取之全部股票。(尚未過戶之股票應檢附股票買進報告書或證券交付清單)
4、股票繼承人之印鑑及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
留存於公司股票登記之印鑑,如果是新戶應檢附股東印鑑卡一張。
5、繼承系統表:
繼承系統表需蓋戶政事務所印鑑章,由繼承人參酌民法第 1138 條至 1140 條「繼承順序及代位繼承」規定列填,並簽章,且應註明「如有偽報、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到損害時,繼承人願負損害賠償及有關法律責任」。(範本下載)
6、股份分配協議書(由法院裁定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7、稅捐機關出具之遺產稅款繳清或免稅證證明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檢附正本加蓋〝過戶〞訖後再行歸還)
8、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
9、繼承權拋棄法院裁定書,繼承人拋棄繼承時。
10、股票繼承人現在部份戶籍謄本正本。
1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正本和影本。
12、股票繼承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舊戶免附)。
13、股票繼承人印鑑卡每人一份(舊戶免附)。
以上紙本證明文件,連同全部股票及繼承人之印鑑齊全後,股務人員才可辦理過戶。
另,股權繼承移轉並無期限限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繼承人應備文件及相關內容大約如下:
1、繼承人應向稅捐機關申報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之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可先向發行公司查詢)再由稅捐機關核發。
2、如尚有未領之股票或現金股利,繼承人可向發行公司查詢。
3、被繼承人(過世股東)之股票:
包括死亡日前取得之股票及死亡後已領取之全部股票。(尚未過戶之股票應檢附股票買進報告書或證券交付清單)
4、股票繼承人之印鑑及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
留存於公司股票登記之印鑑,如果是新戶應檢附股東印鑑卡一張。
5、繼承系統表:
繼承系統表需蓋戶政事務所印鑑章,由繼承人參酌民法第 1138 條至 1140 條「繼承順序及代位繼承」規定列填,並簽章,且應註明「如有偽報、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到損害時,繼承人願負損害賠償及有關法律責任」。(範本下載)
6、股份分配協議書(由法院裁定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倘若繼承人以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替代身分證正本時,股份分配協議書上所使用之印鑑請加蓋與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相同之印鑑。
7、稅捐機關出具之遺產稅款繳清或免稅證證明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檢附正本加蓋〝過戶〞訖後再行歸還)
8、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
9、繼承權拋棄法院裁定書,繼承人拋棄繼承時。
10、股票繼承人現在部份戶籍謄本正本。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前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3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三)亦可向國稅局全功能行政櫃台請求協助及詢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