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個人出售古董、藝術品的獲利,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如能舉證成本,便可按實際買賣價差減除必要費用後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如交易虧損者,仍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侬所得税法第17條規定以特別扣除額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繼承而來之古董、藝術品按當時申報遺產税之價值認列成本。如未能舉證成本,則按古董藝術品種類,比照零售業之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按收入6% 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因此有關雙方達成交易之文據(買賣金額等)應保存備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個人出售畫作、古物等古董藝術品,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費用,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2.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交易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 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再按當年度個人綜所稅稅率課徵應繳稅額。
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 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3.如上述個人如有財產交易所得建議次年度應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將面臨補稅及處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