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尚可使用年數,重新估算殘值,依照原來該項資產提列折舊之方法計算續提折舊,較為適當;如有間斷者須就應提列年度先予調整補列(帳列前期損益調整)後續提;不可增列至以後年度。俾與耐用年數屆滿不堪使用直至報廢之處理予以區別,較符企業會計準則及營所税查核準則笫95條:「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規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A:1.若資產已經完全提列折舊,但仍可繼續使用,則仍應將其成本及累計折舊留在帳上,不需再提列折舊。若當資產已達耐用年限且資產不再使用,已完全提列折舊且無殘值,而將予以報廢時,則應將此資產的成本及其累計折舊帳戶對沖。使⽤期滿折舊⾜額後報廢,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續,但營利事業仍應保留⾜資證明確有報廢. 事實之證明文件,如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相關出售收入憑證等。
2.另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是否可於耐用年限到期後未續提折舊,2年之後又續提折舊,則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因此,若耐用年限到期未續提,之後2年又續提則不合乎法令"不得間斷"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