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號第14條及第15條互抵之規定,1.企業不得將資產與負債或收益與費損相互抵銷,但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或允許者不在此限。2.企業以淨額列報若更能反映交易之實質,則應將同一交易所產生之收益與相關費損相減,以淨額表達該等交易之結果。
2.依民法第 334 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因此若同一家客戶之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若是約定淨額收付款,則依民法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可以將應收帳款與應付帳款互抵淨額表達。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借/進貨30000 貸/應付帳款30000
2.借/應收帳款 50000 貸/銷貨收入 50000
3.借/ 應收票據 20000 借/應付帳款 30000 貸/應收帳款 500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