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增資配股發行之股票,經依法簽證者,即屬證券交易法第一條所稱之有價證證券,如有買賣須依證券文易税條例規定,報繳證券交易税;依現行所得税法规定,巳課徵證交税之股票交易可兔徵所得税。如該股票未經依法簽證,即非證交法所稱之有價證券,僅屬證明股權之股單性質,如有買賣不課徵證交税,但須依所得税法規定列計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税。至於提問所述財政部101.08.17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函,係針對公司盈餘分配之股利報繳所作解釋,與本件股東出售股票案情迥異,請辨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因此個人股東出售免稅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的股票,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繳納證交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