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問題敍述中, 提及每月有做執行業務代扣及繳費, 提及需要做歸戶, 推估應是扣繳方面的問題,這有一則扣繳未詳細填列經限期補正仍無法歸戶者應處罰的二則解釋令,提供您參考, 再來會建議找自己轄區的稅局管區的各類扣繳單位請教更細節的做法。
(二)台財稅第37245號:
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扣繳義務人未詳實填列所得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扣繳義務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扣繳義務人補列後仍無法歸戶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5條之1,稽徵機關應按本法第114條規定辦理。三、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免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有漏列或誤列受領人之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情事,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原填報單位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無法歸戶者,應視同未依限申報;依同法第111條前段規定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至私人團體或事業,有上述情事者,應依同法第111條後段規定送罰。
(三)台財稅第52487號:
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或免扣繳憑單因無法歸戶,經退還扣繳義務人查對更正後,仍無法歸戶者,稽徵機關應剔除該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之成本、費用,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於補徵稅款如有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申請復查,其能補提正確戶籍證明以憑歸戶者,准予追認。但扣繳義務人不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者,仍均應依照本部69台財稅第三七二四五號及三八八八五號函釋之規定辦理。至於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列報之薪資,如係虛報並經查明無給付之事證者,依上述剔除補稅確定後,應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送罰,惟扣繳義務人部分免再依填報不實罰辦。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財政部69/08/28台財稅第37245號函,扣繳或免扣繳憑單經通知限期補正仍無法歸戶者,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規定送罰。說明:二、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扣繳義務人未詳實填列所得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扣繳義務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扣繳義務人補列後仍無法歸戶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5條之1,稽徵機關應按本法第114條規定辦理。三、政府機關、團體、學校、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之期限內填報之免扣繳憑單,經審核後,如發現有漏列或誤列受領人之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情事,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原填報單位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無法歸戶者,應視同未依限申報;依同法第111條前段規定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至私人團體或事業,有上述情事者,應依同法第111條後段規定送罰。
2.依上述函令,所謂扣繳憑單歸戶係國稅局審核發現扣繳義務人未詳實填列所得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致無法歸戶者,應退還扣繳義務人限期補正,與納稅義務人或扣繳人無關。扣繳義務人僅須確定所填列之身分證編號為正確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