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電腦軟體:
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權利金所得係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另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七點:未經登記或註冊之秘密方法或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包括秘密處方或製程、設計或模型、計畫、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頻道代理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所稱秘密方法,包括各項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及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並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故一般電腦軟體銷售所獲得之價款,係屬權利金所得類別。惟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點第四項及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之規定,若電腦軟體之性質或銷售方式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不視為權利金所得:
外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透過國內營利事業(非屬代銷行為)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購買者或上開營利事業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
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國內經銷商,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透過網路下載或壓製於光碟,依購買之國內最終使用者指示,將該等軟體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併同硬體出售,而該經銷商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惟該國內經銷商,應就其經銷軟體銷售業務之所得,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欲採購國外之繪圖軟體,可於網頁上直接使用,若為客製化軟體,即係針對個別使用之特定用途撰寫或修改之軟體,例如:MIS企業管理、ERP企業資源規劃。由於電腦程式著作權屬無形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取得之對價為權利金,當授權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以及境內營利事業取得授權,委託中華民國境外加工、製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給付之對價,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
2.公司欲採購國外之繪圖軟體,可於網頁上直接使用,若為標準化軟體,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購買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雖法律形式上係授予買受人使用權,惟其經濟實質已近似軟體商品銷售,我國參照其他國家之做法,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等標準化軟體之對價,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非我國課稅範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