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所述公司已申報取得預付款之進項稅額發票,後續發生預付款收回情事,應取得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申報營業稅,無須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人於支付預付款項時,取得對方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於當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日後合意解約退款,因所收回之退款含原提出扣抵之進項稅額,是應於收回退款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指出,營業人原先支付預付款時,已取具銷方營業人所開立之發票,扣抵稅額在先,其事後因交易取消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仍屬營業人間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之營業稅範疇,自應於發生進貨退出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2.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若未於取得進貨退出證明單當期提出申報並扣減進項稅額,致虛增該期進項稅額,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
3.如上述於收回退款當期取得進貨退出證明單提出申報並扣減進項稅額即可,不用開發票給對方。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