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 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二、解散或 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 65 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 條之1)。因此,公司若以存貨作價抵償債務,若抵償股東往來10萬,可以其成交額為10萬(含稅)開立發票。
2.公司就出資額返還股東不需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公司若以存貨作價抵償債務,應依作價金額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分錄為
借:股東往來 100000
貸:存貨 95238 / 貸:銷項稅額 4762
(二)公司以出資額返還股東則不需開立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