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執行業務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申報,補充保費亦應於給付時扣費申報,因此貴公司支付建築師費用60萬費用,應分別於3次給付時,分別扣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及補充保費。
2.另須注意關於建築師之補充保費,若建築師之收據抬頭是「事務所(非個人)」:免扣。收據抬頭是執行業務者(個人),則視「投保身分」而定:
(a)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免扣
(b)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須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執行業務需要每次給付時要申報, 要也扣取二代健保費。換言之應分三次給付分別扣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及補充保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