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伊彤
榮譽會計師
A:(一)認證的稽核人員來查廠所需支付的差旅費, 若為契約約定為係屬給付認證單位酬金之一部分,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由該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因此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以勞務費入帳。
(二)若不扣繳則可以交際費入帳, 如屬向當事人收回之墊付款,確非契約規定酬金之一部分,並保存前所墊付費用之原始憑證,則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免予扣繳稅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86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61917037號函:「營業人因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支付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由該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因此公司委託會計師至國外查核子公司所支付之住宿費用,因會計師非公司員工,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之範疇,惟如確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必要支出,且屬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則屬該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以勞務費入帳;如屬向當事人收回之墊付款,確非契約規定酬金之一部分,並保存前所墊付費用之原始憑證,則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免予扣繳稅款。
2.參考以上函令,若稽核人員來查廠所需支付的差旅費屬給付認證單位酬金之一部分,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由該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以勞務費入帳,若不扣繳則可以交際費入帳;如屬向當事人收回之墊付款,確非契約規定酬金之一部分,並保存前所墊付費用之原始憑證,則按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免予扣繳稅款。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