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 關於公司法第一七二條第一、二項所定期間之計算,依最高法院八四、一、一七八十四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一九條、第一二0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應依上開決議辦理。
2.若依經濟部之意見及上述函令,需10/5核准後才可以召開股東會,則10/5日核准後通知股東起算10日,則15日可為開會日。3.若考量公司法165條之規定,即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得為之,則9/30-10/14為股票停止過戶日,即應以9/29股東名簿之記載之股東為開會通知對象。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建議最快也要10/18以後再召開。
依公司法第 28 條「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第 172條「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東」,第165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得為之」;及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等規定,10/1召開股東會後,如於10/2公告要於10/18再召開股東會而停止股票過户,已嫌匆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