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發起人持股已無須等到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才可轉讓,所以設立時的董監持股,於10/18之前轉讓,於法尚無不合。至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得為之」,意思如舉例說明,假設股東會日期為10/18,則10/3至10/17計15日內,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且限以10/2終止時,股東名簿有記載之股柬為開會通知對象。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 依公司法第 192 條,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第 216 條,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因此,董監為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但董監不一定是發起人。
2. 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發起人已經無須等到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才可轉讓,可以直接轉讓;又特別股須注意轉讓是否有受到限制,蓋新法已經允許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3.按公司召集股東會之通知對象,係以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數為準(經商字第 09302145050 號函)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得為之」,意思是,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可以變更股東名簿上之股東,以確定召集股東會之通知對象。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