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簡復如下:一、以股東往來債權轉增資,或由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放棄債權而轉列資本公積。二、因土地免徵所得税致產生課税所得額為虧損者,於計算營所税盈虧互抵時應予減列。三、出售土地交易所得稅,得依新舊制之房地合一規定分別計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股東將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乃股東對公司之債權,應以「股東往來」之科目帳列「負債」項下。若公司不償還此債務。則可由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減少此股東往來。全體股東若按出資比例,自願放棄對公司債權,如經全體股東同意將債權贈與公司,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將股東往來貸方餘額轉列為「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俟後如依公司法第239條規定彌補公司之累積虧損,尚無不可。
2.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時,應先檢視課稅所得額為負數之原因,倘係扣除免稅所得所致者,不得列報盈虧互抵。因此,貴公司因免稅所得產生課稅所得額為負數,不得列報盈虧互抵。
3.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2點,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就各筆房屋、土地之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作個別歸屬認定,其無法個別歸屬之費用,應依個別房屋、土地收入占全部房屋、土地總收入之比例計算應分攤數;其無法個別歸屬之利息支出,應就利息支出大於利息收入之差額部分,按購買該房屋、土地之平均動用資金,占全體可運用資金之比例為基準,採月平均餘額計算分攤之。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