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所提客戶認為設備為其他因素致使毀損,故不打算負賠償責任,最後客戶負擔一半費用, 似乎已損壞之設備所有權仍歸公司所有,而客戶負擔已毀損之設備損失, 在此狀況下, 公司應就取得該收入開立發票。至於所提情況是否為視同銷售, 似乎是無償使用後損壞賠償問題, 而與無償移轉所有權與他人無關, 為所提情況仍須視實際情況個案判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俞均
榮譽會計師
A: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為無償移轉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可予扣抵外,已依不得申報扣抵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該貨物於購入時原非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公司購入一批貨物,於購入時以存貨科目列帳,並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嗣後將該批貨物捐贈予慈善團體,則捐贈時,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買受人為公司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扣抵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公司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如嗣後為協助政府救災,將該批貨物無償捐贈縣市政府,雖公司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捐贈時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故上題客戶負擔一半..發票開給客戶..另一半贈送視同銷售,需要開立發票給自己
如果是減免收費應檢視雙方合約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