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1.一般成本及費用之分攤之方式,若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應做個別歸屬認列;若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則應採合理方式分攤。舉例:如設備租金費用,若國外公司承攬國內工程,但設備是海外租賃,且專屬投入國內工程使用,則其租金支出應屬可以明確歸屬為國內之費用;但若該設備在租賃期間也可能在國外使用,則其租金支出,可以依在國內使用期間及國外使用期間來分攤。上述均屬成本及費用分攤沒有困難。因「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申請書」之”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之原因”屬必填項目,因大部分申請者也無法詳述無法分攤原因,常以”實際人力及設備費用無法合理估計,並採合理基礎分攤”來陳述。但請注意,申請時所檢附合約內容,不要有相關條文敘明成本及費用有可合理分攤基礎,否則,就不易被核准。
2.財政部96年4月11日以台財稅第09604514270號令頒訂「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其申請程序,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為申請,並檢附授權書正本、合約書影本(含原文本及中譯本)等文件乙份,郵寄至申請人之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辦理。因此您有取得授權書,就可以代為申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申請程序,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為申請,依式書具「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申請書」,並檢附授權書正本、合約書影本(含原文本及中譯本)等文件乙份,郵寄至申請人之固定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