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按關稅法第 63 條第2項: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得由廠商提供保證,予以記帳,俟成品出口後沖銷之。
依財政部98年11月18日第09804546160號令,進口貨物在完納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另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261481號函,對於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且已原貨退運出口的貨物,海關可予核實退還貨物稅。
綜上述進口後再外銷到國外合於規定者,進口人於貨物退運出口前,備妥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辦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原貨復運出口者,免予補稅。為利海關查明是否為原進口貨物並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屬未經使用即原貨退運出口,可退還營業稅、貨物稅等內地稅的情形;業者於出口時,應使用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註明原進口報單號碼及復運出口原因,以利海關審核,辦理後續免補關稅及退還內地稅費作業。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