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哲
榮譽會計師
A:1.盈餘分配決議不限於最近一次之盈餘;以前年度之盈餘亦可決議分配。
2.以前年度之累積盈餘係已依法於完納一切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提10% 法定盈餘公積後之盈餘,即屬可分配盈餘。
3.盈餘分配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184、公司法240、公司法228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