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111.01.07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
一、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二、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點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問題說明,因此若中古汽車是非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如貨車),其購入時所支付進項稅額都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反之建議不提出扣抵。對於融資租賃條件,就是法令所述分期購買性質,若貴公司向B公司承租,應規劃為營業租賃,租期可低於3年,期滿再續約。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林玫君
榮譽會計師
A:1.我司向A公司購入一台中古汽車,後賣給B公司,再向B公司簽訂營業租賃
營業租賃合約成立嗎?還是屬於融資租賃?
需視租賃條件試算是否符合融資租賃條件.若是一年一約,符合營業租賃
進項部分法規上可以抵,但一般來說,為避免國稅局挑戰,不建議抵
2.購入進項稅額,賣出銷項稅額可以互抵嗎?
買入,不符合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